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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1.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2. 2.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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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第一條條文的解釋,根據勞動部102年4月22日勞動彙編第103-00000002961號公告,簽訂國際書面協定的內容如果包含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外國人據此辦理入國簽證,將被視為獲得工作許可。舉例來說,如果某外國人簽訂了一份國際協定,裡面明確表示同意他在台灣工作一年,並且根據此協定辦理入國簽證,那麼這份協定就被視為工作許可。 對於第二條條文的解釋,根據上述資料中未能找到相關的例子,因此無法給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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