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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2.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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