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