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4

快速跳轉
  1. 1.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2. 2.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第一條條文的解釋,根據勞動部102年4月22日勞動彙編第103-00000002961號公告,簽訂國際書面協定的內容如果包含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外國人據此辦理入國簽證,將被視為獲得工作許可。舉例來說,如果某外國人簽訂了一份國際協定,裡面明確表示同意他在台灣工作一年,並且根據此協定辦理入國簽證,那麼這份協定就被視為工作許可。 對於第二條條文的解釋,根據上述資料中未能找到相關的例子,因此無法給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