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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2.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或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畢僑外生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3.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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