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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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僑生,應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之學生。
- 2.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華裔學生,應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學生。 二、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訓練班學生。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五十條第二款條文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法規
-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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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