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