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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2. 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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