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0 條第 1 條款,該條內容指出,雇主若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可以在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這個部分的參考資料來自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雇主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因此,可以舉一個例子,假設一間公司因故未能在法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可以在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對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0 條第 2 條款,該條內容指出,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這個部分的參考資料同樣來自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補行通知或申請只能一次。因此,可以舉一個例子,假設一間公司因故未能在法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只能在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中補行通知或申請一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