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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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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2. 2.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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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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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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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 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