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