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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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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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5 條是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時,可以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另外也可以收取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外國人找到符合條件的工作,依據法規可以向外國人收取不超過第一個月薪資的登記費及介紹費,同時每年也可以向外國人收取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的服務費。這些費用項目及金額都必須在法定限制之內。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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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