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外展製造工作,應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試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成立之工業區管理機構,委由下列之一者擔任雇主: 一、財團法人。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 三、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組織。
- 前項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其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特定製程之生產事實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