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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製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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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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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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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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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海洋漁撈工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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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家庭幫傭工作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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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構看護工作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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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家庭看護工作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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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製造工作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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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外展製造工作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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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營造工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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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屠宰工作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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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外展農務工作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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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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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之一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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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雙語翻譯工作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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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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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章 中階技術工作及旅宿服務工作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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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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