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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37

  1. 1.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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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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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7 條規定:「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