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醫事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前條第一款所定人員之法定執業登記機構。 二、藥商。 三、衛生財團法人。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機構。
前條所稱醫事機構,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前條第一款所定人員之法定執業登記機構。 二、藥商。 三、衛生財團法人。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聘僱前條外國人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