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於製造業工作,其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調度、督導、營運、指揮、研究、研發、開發、分析、設計、規劃、測試、檢驗、稽核、培訓、策展、品質管控、維修、諮詢、機具安裝、技術指導或技術研發引進等。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的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4 條,外國人在製造業工作的資格和審查標準需符合該法所規定的條款。根據這項法規,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的內容應當是經營管理、研究、分析、設計、規劃、維修、諮詢、機具安裝、技術指導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時,能夠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技術知識,同時也保護了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和勞動權益。 參考資料: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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