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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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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於製造工作,其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調度、督導、營運、指揮、研究、研發、開發、分析、設計、規劃、測試、檢驗、、培訓、策展、品質管控、維修、諮詢、機具安裝、技術指導或技術研發引進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的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4 條,外國人在製造業工作的資格和審查標準需符合該法所規定的條款。根據這項法規,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的內容應當是經營管理、研究、分析、設計、規劃、維修、諮詢、機具安裝、技術指導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時,能夠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技術知識,同時也保護了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和勞動權益。 參考資料: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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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4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於製造業工作,其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調度、督導、營運、指揮、研究、研發、開發、分析、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