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二、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國人從事工作需要符合雇主的資格和審查標準。根據第39條的規定,以下是外國人雇主應具備的條件: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舉例:根據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六條,外國公司經認可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二、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舉例: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這些條件確保外國人雇主有足夠的實力和資格,也符合國內經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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