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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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大陸地區配偶的工作許可時,應當通知大陸地區配偶居所地之主管機關及入出國管理機關。這個法條的依據是《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这个法條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如果中央主管機關要撤銷某位大陸地區配偶的工作許可,必須事先通知該配偶的居所地主管機關及入出國管理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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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