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發工作許可: 一、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 二、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三、依親居留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 四、通常保護令經撤銷或失其效力者。 五、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 六、對申請許可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者。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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