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8.12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開分頁 ›
大陸地區配偶經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後,在臺灣地區工作: 一、申請日前一個月以上效期之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臺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臺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地方主管機關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單位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以下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地方主管機關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單位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臺灣地區配偶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臺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六)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 (八)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之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正本。但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另附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之入出境許可證。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稱全戶,指共同生活之大陸地區配偶本人、臺灣地區配偶及臺灣地區配偶之直系親屬;第二目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最近一期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計算。
4開分頁 ›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所稱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者。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擔任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者。 三、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大陸地區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並持有入出境許可證在臺生活者。 四、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離婚後,擔任在臺灣地區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人者。
6開分頁 ›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工作許可: 一、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 二、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變造者。 三、依親居留之許可經撤銷廢止者。 四、通常保護令經撤銷或失其效力者。 五、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 六、對申請許可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者。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8.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