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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就業服務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或取得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勞工關係、復健諮商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三、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勞工關係、復健諮商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一年以上,且依訓練障別完成身心障礙專業訓練一百二十五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者。 四、高中 (職) 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四年以上,且依訓練障別完成前款身心障礙專業訓練,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者。 大專校院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勞工關係、復健諮商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礙者福利服務一年以上,或高中(職) 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四年以上,而未完成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訓練者,得遴用為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助理員,在專業人員之指導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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