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完成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 以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依訓練障別完成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七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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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完成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 以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依訓練障別完成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七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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