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業人員之培訓,除前條所稱之專業訓練外,尚應舉辦在職進修訓練、教學觀摩或研討會等。 主辦或接受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及團體,應遴派其職業訓練師、職業訓練員、職業重建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等相關之專業人員,參加前款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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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之培訓,除前條所稱之專業訓練外,尚應舉辦在職進修訓練、教學觀摩或研討會等。 主辦或接受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及團體,應遴派其職業訓練師、職業訓練員、職業重建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等相關之專業人員,參加前款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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