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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訓練員應依訓練障別完成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五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畢業,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職類之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大專校院畢業,擔任相關職類之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高中 (職) 畢業,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職類之工作四年以上者。 四、高中 (職) 畢業,擔任相關職類之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乙級技術士證者。 六、曾擔任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相關專業工作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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