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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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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效期之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被害人在申請工作許可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時未逾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影本 3. 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在實際的案例中,例如被告申請工作許可時,如果擁有合法有效的停居留許可,並且能夠提供足夠證明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文件,則符合該法條的規定,可以獲得工作許可。

  • 工作許可名詞
  • 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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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逾效期之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