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性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撤銷、廢止或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臨時性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臨時性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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