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臨時性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計畫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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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計畫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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