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給付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三、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其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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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給付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三、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其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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