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人單位執行臨時性工作計畫,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驗證災區失業者之申請資格。 二、代轉發進用之災區失業者津貼。 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進用之災區失業者保險事宜。 四、檢送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一)執行臨時性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 (二)進用之災區失業者出勤紀錄表。 (三)經費印領清冊。 (四)臨時性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五)領據。 (六)保險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經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以預付方式,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