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由用人單位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 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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