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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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