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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搬遷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2.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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