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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2.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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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5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必須與第14條一起看~ 租金補助為:租金的60%,最高5千,最長補助12個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