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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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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2. 2.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
  3. 3.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前項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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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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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