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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2.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
  3.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前項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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