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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2.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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