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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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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深度解讀

對於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8 條,根據該條款,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需於推介就業後的次日起七日內,填寫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逾期未通知,則當年度將不再發給補助金。 舉例來說,在上述案例中,與這個條款有關的部分是被上訴人某日期前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失業認定及推介就業。這顯示了在被提及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未遵守該條款的規定,可能導致不能再獲得補助金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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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