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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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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以下就業服務: 一、預備性就業服務:為強化被害人就業信心及就業能力,以利轉銜至一般性職場所提供之服務,包括短期安置性場所、工作訓練及職場學習等。 二、支持性就業服務:為協助被害人至一般性職場工作,所提供深入且持續之服務,包括就業媒合、就業法令扶助、職場關懷與支持、追蹤輔導及職場人身安全計畫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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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暴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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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第 3 條規定:「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以下就業服務: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