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12.31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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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就業服務處遇計畫,包括職前訓練、就業適應能力準備、情緒支持與輔導、陪同面試、就業支持與追蹤及連結相關資源排除就業障礙等事項。
主管機關對參加職業訓練結訓之被害人,應依其意願推介就業。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需求,開發多元就業職類,提供就業諮詢、職業心理測驗、就業市場資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推介就業媒合、就業適應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為協助就業困難之被害人就業,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提供促進就業方案、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聯繫,必要時得辦理個案研討,協助被害人就業。
主管機關為協助被害人就業,得結合社政及民間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生活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 主管機關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及支持性就業服務,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執行,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就業服務之委託,應明定受委託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條件、績效目標及評核機制。
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分析對被害人提供就業服務之情形及成效。
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12.3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