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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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協助被害人就業,得結合社政及民間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生活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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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為協助被害人就業,得結合社政及民間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生活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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