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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協助就業困難之被害人就業,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提供促進就業方案、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聯繫,必要時得辦理個案研討,協助被害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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