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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需求,開發多元就業職類,提供就業諮詢、職業心理測驗、就業市場資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推介就業媒合、就業適應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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