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前條就業服務處遇計畫,包括職前訓練、就業適應能力準備、情緒支持與輔導、陪同面試、就業支持與追蹤及連結相關資源排除就業障礙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第 5 條規定,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置家庭暴力被害人專責工作人員,提供被害人職業輔導、心理諮詢、就業媒合、工作輔導等服務,協助被害人重返就業市場,並且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排除就業障礙。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92.05.16)、中華民國司法院相關判決書與裁判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