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主管機關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家庭暴力
防治中心轉介或自
行求
職之被害人,應指定專人,依其意願,擬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處遇計畫,提供就業服務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等相關服務。
前項轉介服務處理情形,應回復轉介單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