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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2. 依前項規定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3.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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