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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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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2. 2.聘僱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除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公司法人。 二、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合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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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 條規定:「聘僱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聘僱第三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