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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2. 聘僱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除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公司法人。 二、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合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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