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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成年。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2.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3.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另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4.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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