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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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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成年。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2. 2.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3. 3.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另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4. 4.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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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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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規定:「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