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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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 2.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 3.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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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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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立法理由一、為使雇主重視中高齡者與高齡者之技術及經驗傳承,並考量是類人員之能力及生理狀況,爰於第一項定明雇主得採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並於第三項定明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 二、另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爰於第二項定明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之勞動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115 制定)
一、為使雇主重視中高齡者與高齡者之技術及經驗傳承,並考量是類人員之能力及生理狀況,爰於第一項定明雇主得採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並於第三項定明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 二、另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爰於第二項定明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之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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