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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2.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3.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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