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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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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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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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輔導、就業諮詢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立法理由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能力及需求,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115 制定)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能力及需求,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及相關就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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