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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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 2.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 3.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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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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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其就業,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職業訓練。 二、為符合雇主經營發展僱用人力需求,爰於第二項規定雇主辦理職業訓練之方式。 三、為促進雇主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並於訓練成績合格時僱用,爰於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115 制定)
一、為提升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其就業,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職業訓練。 二、為符合雇主經營發展僱用人力需求,爰於第二項規定雇主辦理職業訓練之方式。 三、為促進雇主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並於訓練成績合格時僱用,爰於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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