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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
  2.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
  3.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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