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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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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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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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立法理由一、為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規定主管機關應採行之作為。 二、相關津貼或補助之發給應參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等現行規定辦理。另為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地就業,應參考培力就業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現行規定,與民間團體合作提供短期工作津貼補助,併予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115 制定)
一、為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爰規定主管機關應採行之作為。 二、相關津貼或補助之發給應參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等現行規定辦理。另為協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在地就業,應參考培力就業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現行規定,與民間團體合作提供短期工作津貼補助,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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