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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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 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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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 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立法理由本法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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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15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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