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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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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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活化及充分運用高齡者人力資源,以傳承其知識、專業技術、人脈及經驗,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二、所稱「依法退休」,係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退伍金)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併予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115 制定)
一、為鼓勵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活化及充分運用高齡者人力資源,以傳承其知識、專業技術、人脈及經驗,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二、所稱「依法退休」,係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退伍金)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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