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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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依法退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推動之: 一、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之調查。 二、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 三、延緩退休、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 四、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五、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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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3 條,根據上述法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調查、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延緩退休、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等事項。 以上述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來看,該法條強調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銀髮就業市場供需調查,並進行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和推廣,以延緩退休、友善職場、世代合作等為目標。這些措施旨在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並提供相應的輔導和協助。 然而,就前述法條第33條而言,本次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具體適用於此法條的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相關的範例,僅能根據該法條的內容進行推論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依法退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推動之: 一、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之調查。 二、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 三、延緩退休、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 四、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五、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
立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應以互助合作、社區融合之原則推動銀髮人才服務事項,爰定明服務對象、推動之業務及其辦理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互助合作、社區融合之原則推動銀髮人才服務事項,爰定明服務對象、推動之業務及其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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