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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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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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8111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立法理由為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輔導雇主釋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缺,爰為本條規定。
(1130715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立法理由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二○二二年人口推估報告,臺灣將於二○二五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超過百分之二十),如何因應已成為政府的必須面對的議題。 二、因此將本條文的「得」改成「應」。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81115 制定)
為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輔導雇主釋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缺,爰為本條規定。
(1130715 修正)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二○二二年人口推估報告,臺灣將於二○二五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超過百分之二十),如何因應已成為政府的必須面對的議題。 二、因此將本條文的「得」改成「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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